关于II类水体及饮用水保护区一定范围内项目的回复
2019-10-09
来信:
1、根据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8978-1996)II类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,那II类水域上游支流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能否设置排污口? 2、为发展当地旅游经济,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,区域需建设旅游设施基础项目,对于此类只排放生活污水且排放量较小的项目,可否在II类水域岸线内一定陆域范围内或饮用水水源(准)保护区外一定陆域范围内设置人工湿地等工程设施或就近进行林地、农田进行消纳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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